眾所周知,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了。一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引來社會各界好評如潮。投資者說好,生產商說好,消費者說好;普通民眾說好,政府要員說好;律師說好,仲裁機構也說好。那么它究竟好在哪里,具體到司法實踐又是否存在某些隱患呢?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,博士生導師劉俊海做客第134期“孔目湖講壇”,給我校師生帶來了一場題為“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的制度創新及其對實務的影響”的精彩講座。縝密的思維,幽默詼諧的談吐,完美的語言組織及表達能力造就了他演說家的天賦,整場講座高潮迭起,劉教授妙語連珠使得觀眾掌聲此起彼伏。
劉教授認為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之所以能夠贏得社會各界的肯定,主要可以歸結為兩個字,一個是“新”,另一個是“實”。它在鼓勵投資,促進國有資產改革,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等方面都有著重要意義。
首先,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對于設立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僅采取了“先上車,再買票”的按揭、分期繳納的方式,而且最低注冊資本也有所下降,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從原來最高50萬元降到現在的3萬元,股份公司從1000萬元降到500萬元,大幅下調了公司設立的門檻。這對于擴大投資市場內需,鼓勵全民創業具有重要意義。但是,劉教授就我國的投資市場可能會因此重蹈80年代皮包公司熱的覆轍表明了自己的擔心。
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還大幅放寬了出資形式,鼓勵出資形式的多元化。只要是可依法評估,可依法轉讓,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的有形或無形資產均可。但同時也明確規定勞務,信用,姓名,商譽,特許經營權,已經設立了擔保的財產不能作為資產出資。為了讓同學們能夠更加深入的理解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的相關規定,劉教授自編、自導、自演了幾出幽默風趣同時又發人深省的情景劇,讓同學們獲益匪淺。
傳統法律認為公司具有社團性,舊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有規定,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2人以上股東出資設立,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針對司法實踐中所存在的名義股東爭股,分公司的法人風險等問題,取消了作為公司成立要件的這一強制性的規定。
在現實生活中,我們經常會聽到“財務作假”,“包裝上市”等名詞,的確這些現象在司法實踐中是經常出現的。現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通過大幅下調公司上市標準的形式妥善的解決了這一問題。這對于鼓勵有能力有發展前景的公司上市,以謀求更寬、更廣的發展空間具有不同尋常的意義。
支持股東自治也是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的重要內容。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支持分紅比例與出資比例,表決比例與出資比例相脫離,鼓勵公司個性化的章程的制定,使得公司朝著個性化方向發展。尤其需要指出的是,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平等善待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,把國有經濟改革的種種優惠政策擴大到非公經濟,同時把國有經濟所享有的特權予以取消。
劉教授認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就等于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,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揭開了公司的面紗,保護了債權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,是一部優化公司治理的規范性法律。但是在公司治理方面,由于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縮小了董事長的權利而相應的強化了監事會的職權,可能會導致公司高層管理內部上演的“宮廷政變”越演越烈。
公司在法律上是以已經被人格化的“法人”的形象出現的,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揭示了公司的人性化本意,強化了公司的社會責任,讓公司的行為符合商業倫理的基本要求,使公司真正成為有良心的市場主體。這一觀念的提出于宏觀上促進了和諧社會的建立,于微觀上提高了公司的競爭力,是我們民族創新精神的重要體現。
講座結束后,同學們就自己所關心的問題和劉教授進行了交流。最后,劉教授表示,希望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的實施,會為將來想創業的同學們帶來更多機遇。

攝影記者:林重先